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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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2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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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话题:

患者未自动解说病史,大夫该不应负责?

患者张某,男性,34岁,因「右颈肩部痛3年,加剧5月,右手麻木3周」从外埠到北京就医,于年3月入住病院,入院诊断「颈2-3椎管内肿瘤」。

在入院完竣术前联系检验后,3月15日医方为患者实行手术医治,术后患者浮现手脚麻木、乏力等病症,后经检验证明患者浮现椎管内血肿,3月19日行手术解除。经由全愈医治,患者最后被断定为五级伤残。

经法院视察发觉,患者年1病院医治6日,诊断:颈椎椎管内占位、血友病(凝血XI因子缺少)。

病院医治,在术后患者病院入院医治,最后诊断:脊髓损伤(ASIA平面:C3分类D)、疏通阻滞(手脚)、发觉阻滞(手脚)、神经源性膀胱(或许)、颈椎肿瘤术后(颈2-3椎管内神经鞘瘤)、颈椎病(C3/4、C4/5、C5/6)、血友病(丙)、尿路传染。

在庭审历程中,经患者请求,本院托付北京某著名判决中央对本案实行判决,判决意见书指出医方存在如下错误:

1.病史咨询不详细。患者就医前已被诊断为「血友病」,医方未能详细咨询既往就医经由,关于被患者存在凝血因子Ⅺ活性下降的状况未能准时明白。

2.术前筹备不充足。患者术前凝血四项事实显示「APTT71.1s」,医方对APTT伸长未赋予应有的严谨重视责任,没有进一步诘问其既往病史,也未能进一步实行联系试验室检验。

最后事实断定,医方存在病史咨询不详细、术前筹备不充足的错误,该错误与被患者的伤害恶果之间存在必要的因果关联,错误参加水平可为次要因果关联水平范畴。

最后,法院判定医方担当40%的抵偿肩负,抵偿患者99万元,并担当判决费及部份诉讼费2万元。

题图起因:创客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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