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居家医疗服务
国家卫健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居家医疗服务这些医疗机构可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
就在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医*医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已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可开展居家医疗服务。
截至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2.54亿人,占全人口数1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1.67亿人,占全人口数11.9%。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万,对专业的医疗、护理、康复、药学、安宁疗护等医疗服务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其中部分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对居家医疗服务需求非常迫切。
而近几年,在地方上,也出台了不少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开展居家养老、家庭医生服务的*策措施。例如,此前重庆市发布的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第一版)》就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
这或许意味着,“居家医疗”也有可能成为基层民营医疗机构提升服务、口碑的一条好赛道。
★以下是国家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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