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小女孩在幼儿园被老师罚站、并被按压颈部强制捡物,随后“闹脾气”后仰倒地不适,医院,被鉴定为1级伤残。因为涉案老师缺少一个证件,最终二审判决幼儿园要赔偿万元。
涉案事件回顾:
1、小女孩在事发当日,与同学发生矛盾,被涉案老师带至过道谈话。期间涉案老师丢下某物件要求小女孩捡起,小女孩不从,被涉案老师按压颈部强迫捡起。
2、随后,小女孩被涉案老师罚站。一会后,涉案老师过来与小女孩谈话,这时涉案老师进行了一个提拉小女孩肩膀衣服的动作,随后小女孩双手张开,仰头后倒。而涉案老师没有做任何阻止或保护动作。
3、小女孩倒地后,涉案老师走到一侧,与小女孩继续交流。随后另一名涉案老师,走过来查看小女孩的情况,并夹起小女孩带回床上,简单包扎。此时小女孩已经出现步态异常。
4、后来幼儿园以小女孩身体不适为由,通知家长接回家。
5、当天下午,小女孩因疼痛难忍,医院。医院诊断为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完全型)。
6、后来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外伤已构成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及加强营养。
7、后来小女孩家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一审判处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万元,核减已支付的32万元,尚需支付.7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湖南益阳中院二审宣判该案,判决幼儿园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幼儿园赔偿万元。
幼儿园之所以需要承担巨额赔偿,有两个重要原因:
1、在一审时,法庭就已查明涉案老师属于无证上岗,并且没有参加过入职培训,不具备管理、教育幼儿的专业能力,幼儿园在招聘、培训、使用老师方面存在明显的纰漏。
2、涉案老师在教训完“不听话”的小女孩之后,面对小女孩脾气、发生后仰的情况,采取漠视的态度,期间未采取任何上前扶住或阻止小女孩后仰的措施。
小女孩的案例是个悲剧,如果幼儿园具备相应的资质,老师有上岗资质和足够的专业能力,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幼儿园招收的都是学龄前的孩子,根据国家《教师法》有关法规要求,开办一个幼儿园至少需要这些条件和资质:
1、幼儿园的主办单位的住所或法人代表个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至少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许可证(卫健委)、办学机构许可(教育局)、(如有食品加工)食品经营许可证(食药监)。
2、幼儿园的选址应该设置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
3、幼儿园设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活动室和辅助用房,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4、幼儿园应配备符合保育、教育要求的木质桌椅和安全、卫生的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一定数量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和游戏、体育器械。
5、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6、幼儿园驻园的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文化程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育员,要有健康证明,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7、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和运营资金,可以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添置。
另外,还要多说一句,开办幼儿园除了要达到以上的硬件、软件、人员条件之外,因为职业的特殊性,还是要呼吁加强对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未成年人教育工作人员的管理,进行上岗前心理性格评估、定期的心理状态评估,以便及时发现老师的心理障碍,及时调整,避免出现大的问题。
希望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能够从此案中汲取教训,查缺补漏;主管部门、执法部门更要履行好职责,共同为孩子打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关于本案例,你有什么要说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告诉更多的人。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