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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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20 17:34:00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不仅是深入贯彻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的有力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生动实践。

案例1

支持老年人老有所为,依法保障其劳动权益及合法劳动收入

基本案情

年4月15日,被告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救治,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痪)、腰骶横突骨折、骨盆骨折、头部损伤、面部擦伤等,先后多次转院治疗,共住院76天。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法对原告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误工期限90-日,营养期限60-90日,护理期限60-9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30日,余日一人护理。原告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一直在农村务农。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以及万保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误工费计算,某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在发生事故时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在庭审中,主审法官依法核实其提交的证据,主要有村委会出具的其具有劳动能力的证明信、原告本人账户粮食补贴对账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原告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当依法得到赔偿。

典型意义

人口老龄化在我国未来担当相当一个长时期的基本国情。年3月,最高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老有所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权是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利,退休老年人理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权。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当依法获得赔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倡导全社会支持老年人老有所为,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做贡献,并依法保障其劳动权益及合法劳动收入。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对于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供稿:研究室李骞

原标题:《以案释法?涉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支持老年人老有所为,依法保障其劳动权益及合法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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