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某劳动者大学刚毕业,入职某电视台,却被安排签订了《实习生审批登记表》。之后该劳动者在因工外出采访期间,不幸遭遇非己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双方其实是劳动关系,同意认定工伤。但电视台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同意认定工伤,并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法院最终认可了人社局的观点,驳回了电视台的诉求。
参考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湘01行终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行政裁定书,()湘行申号
一、基本案情:
年6月19日,Z某取得浙江xx学院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年10月21日,Z某向湖南xx电视台D频道(下称“D频道”)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次日,Z某按要求填写提交《D频道实习生登记审批表》。
年10月23日,Z某进入D频道“实习”,岗位为记者,在D频道的“都x晚间”栏目从事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同步配音等工作。
年11月10日上午,Z某与同事乘坐另一同事驾驶的单位车辆(小型轿车)一行三人到长沙市XX镇XX航电枢纽去采访,车辆行至长沙市望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北延线xx地段时,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致Z某受伤。
Z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颈部脊髓损伤,2、四肢瘫痪,3、颅脑损伤,4、硬膜下血肿,5、眼眶复合型骨折,6、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年11月16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Z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年8月11日,Z某向长沙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年8月12日,市人社局向D频道作出《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于年8月17日送达D频道。
年8月23日,D频道向市人社局送达《关于湖南xx电视台D频道与Z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明函》和《延期举证申请书》,认为Z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申请延期举证10日。
年9月6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Z某外出采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D频道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年2月9日,市政府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D频道仍不服,对市人社局、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经历一审、二审、一审(重审)、二审、再审,最终驳回了D频道的诉求,认定D频道与Z某之间为劳动关系。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及相关理由
(一)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Z某外出采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二)行政复议: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三)行政诉讼
1.一审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D频道的诉讼请求。
2.二审
D频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
二审裁定:
一、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湘行初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二审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D频道与Z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D频道主张其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已向市人社局申请延期并获得批准,且之后实际已将上述证据材料提交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依法应当予以采纳而未予以采纳。D频道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是否获得市人社局延期批准及是否向市人社局提交对于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清,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一审(重审)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D频道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部分摘要)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Z某与D频道记者一起共同外出采访途中遭遇己方无责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交通事故发生时,Z某已经大学毕业并且已经向D频道提交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填写提交《D频道实习生登记审批表》等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交通事故发生时Z某与D频道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2、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和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12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中,市人社局具有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利用专业技能对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判断认定的法定职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判断具有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予以认定,判断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性质和特征进行合理的推定,若确实存在用工的事实,则应当认定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Z某与D频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Z某已经于年6月取得大学毕业证书,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Z某进入D频道工作显然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D频道接受显然不符合其《实习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习生基本条件已不是本科在校生的Z某,并按其《人力资源管理规章》规定的新进人员聘用流程,要求Z某提交新进试用人员报到时要缴验的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从D频道和Z某实施上述行为的性质、特征分析,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Z某与D频道工作人员一起外出执行采访任务,受D频道日常劳动管理和劳动纪律约束,并且Z某完成的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同步配音等工作属于D频道的业务组成部分,D频道已采用其工作成果,足以证明D频道存在对Z某的用工事实,D频道以Z某填写并提交的《D频道实习生登记审批表》否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显然理由不足。故市人社局认定Z某与D频道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D频道诉称,Z某系实习生而非其正式员工,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用以佐证。对此本院分析认为,Z某虽然不能独立完成记者的综合型业务,但其在D频道“都x晚间”栏目完成的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同步配音等工作已是D频道业务的组成部分,为D频道的经营和发展已提供其劳动成果的事实不可否认。D频道利用自身媒体单位的优势,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在实践中创设了一套“实习制度”,长期按照该“实习制度”进行操作,但法律上认可的实习法律关系仅适用于中高等院校学生的在校期间,而对于中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其劳动权益。D频道的“实习制度”架空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和试用期制度,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D频道提供的证人由于错误认识实习的法律性质进而作出的证言,属于证人对客观事实的主观价值判断,且与D频道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对D频道提供的证人证言应当剥离其中的主观价值判断部分。D频道要求Z某填写并提交的《D频道实习生登记审批表》,是通过实习之名掩盖劳动关系之实,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D频道在该审批表中签字批准的实习期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由于Z某进入D频道工作到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时间不足一个月,其未得到劳动报酬符合常理常情,因此D频道未向Z某支付任何报酬,不能成为D频道与Z某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故对D频道主张其与Z某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经调查核实认定D频道和Z某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辩称理由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案中,Z某外出采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市人社局据此认定Z某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长人社发()3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在10日内举证有困难的,可书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准许,可以延期10日。用人单位既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催告后,仍拒不举证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D频道认为,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D频道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并获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的口头同意,在延期的期限内提交了证据材料但未被市人社局采纳,市人社局在延期举证期限届满前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又未经催告程序,剥夺了D频道的举证、申辩权利,系程序严重违法。对此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市人社局并未作出同意D频道延期举证申请的书面决定,D频道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获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的口头同意,因此应当认定D频道的举证期限并未延长。催告程序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举证也未提交延期举证申请,由于D频道已经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不符合适用催告程序的前提。D频道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举证期间向市人社局进行了举证。故市人社局在D频道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本案中,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关于请求帮助解决孩子大学毕业后就业的报告》和相关领导批示及相关手机短信联系内容等证据,系因市政府调查核实事实的需要,由Z某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市政府据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且该证据的作用是证明D频道与Z某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市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行政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认定工伤决定合法的依据。在行政复议中市人社局已经提交其认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已经履行其举证责任,D频道作为用人单位主张不具有劳动关系且不认为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D频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D频道认为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D频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市政府不能另行收集新的证据来补正或支持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违反法定程序的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二审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Z某与D频道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2.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和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D频道具有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Z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Z某以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进入D频道,从事的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同步配音等工作是D频道业务的组成部分。故D频道与Z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D频道上诉主张Z某系实习生,与D频道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根据D频道《实习生管理办法》“一、实习生基本条件:(一)实习生原则上应是全日制大学本科在校生。二、实习生手续办理流程。(一)填表流程:实习生需持所在学校的实习介绍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一寸免冠近照两张,由本人在公共事务部申请并如实填写《D频道实习生登记表》”,Z某不符合D频道制度所规定的实习生基本条件,且没有按照实习生手续办理流程提交所在学校的实习介绍信。Z某填写的《D频道实习生登记审批表》中简历一栏,写明Z某年9月—年6月在浙江xx学院学习。D频道在明知Z某已经非本科在校生不符合其实习生条件的情况下,依然招用Z某作为实习生,不符合实习的相关法律规定,D频道应自行承担用工的法律后果。故D频道主张其与Z某系实习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案中,市人社局于年8月12日受理Z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8月17日向D频道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于9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Z某外出采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Z某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可。D频道主张其延期举证申请已经过市人社局的口头准许,但D频道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市人社局已经准许其延期10日举证,市人社局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D频道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D频道对工伤认定不服,于年11月1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年2月9日作出的长政复决字[]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D频道主张的与Z某之间系实习关系证据不足,Z某在前往采访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5.再审
再审裁定:
驳回湖南xx电视台D频道的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也即唯一标准是“实际用工”,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以“试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名义雇佣劳动者,使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之后却不能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保护,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应对实践中复杂的用工情形,才作出上述明确规定。具体到本案,虽然Z某与D频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Z某已经于年6月取得大学毕业证书,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Z某进入D频道工作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D频道接受不符合其《实习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习生基本条件已不是本科在校生的Z某,并按其《人力资源管理规章》规定的新进人员聘用流程,要求Z某提交新进试用人员报到时要缴验的学历证书等资料,从D频道和Z某实施上述行为的性质、特征分析,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Z某与D频道工作人员一起外出执行采访任务,受D频道日常劳动管理和劳动纪律约束,并且Z某完成的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同步配音等工作属于D频道的业务组成部分,D频道已采用其工作成果,足以证明D频道存在对Z某的实际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Z某与D频道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Z某具有劳动关系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长人社发()3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在10日内举证有困难的,可书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准许,可以延期10日。用人单位既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催告后,仍拒不举证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市人社局于年8月12日受理Z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于8月17日向D频道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于9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Z某外出采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Z某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D频道主张其延期举证申请已经过市人社局的口头准许,但D频道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市人社局已经准许其延期10日举证,市人社局对此也不予认可。故,申请人提出“市人社局收到D频道的《延期举证通知》后,在未做出是否同意延期决定的情况下,即作出工伤认定,程序明显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D频道对工伤认定不服,于年11月1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年2月9日作出长政复决字[]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D频道主张的与Z某之间系实习关系证据不足,Z某在前往采访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三、简要分析
1.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目前仍主要适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在双方符合该条的“3个特征”时,裁判机关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虽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等名义雇佣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了《实习生审批登记表》的,只要双方符合前述劳动关系的“3个特征”,仍然有可能被裁判机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或其他考虑,以“试工”、“临时工”等名义雇佣劳动者,如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3个特征”,仍然有可能被裁判机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3.法律上认可的“实习法律关系”仅适用于中高等院校学生的“在校期间”,对于中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需要对其进行劳动用工的,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其劳动权益,否则将视为规避法律规定的无效做法——虽然劳动者是自愿签订相关实习生审批登记表,但法律上仍然可能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4.劳动者因工外出工作,遭遇“非己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实习生制度”等制度代替劳动用工管理,没有依法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旦劳动者外出办公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该劳动者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来说,本来是为了节约人力成本,结果却因此背负了一笔非常沉重的负担(无法申请社保报销任何费用),其实是划不来的。
5.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是当地“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注:本文案例均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