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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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9 20:38:00
                            

原创修法综办修水县人民法院

年10月9日晚上,被告罗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修水县黄田里大道时,与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廖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廖某立即被送医院抢救,在重症医学科抢救49天后,于年11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廖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部脊髓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廖某无责任。被告罗某某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车辆在事发前已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重症医学科(ICU)治疗期间,可否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医院ICU治疗,有医务人员护理,且医疗费支出项目下亦有护理费明细;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医嘱中写明禁食,生命维持的相应费用已计入医疗费,故对于另外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理由是受害人受伤后因病情严重入住ICU,家属探望与陪护是人类亲情使然,必然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是法律规定的两个独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中包含的护理费属医学护理范畴,与要求的生活护理性质不同,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在ICU病房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当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赔偿项目,其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住院所额外支出的伙食费用(伙食相比平时有特殊的要求及更多的支出)。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购买相关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ICU病人的“吃饭”也即是营养治疗,重症患者由于疾病对机体的消耗,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营养不良,营养需求更加突出,相比普通病人在饮食方面的要求更为特殊,其所需食物通过医疗机构专门配比,通过病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喂食方式,因此,ICU病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是完全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在ICU病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支持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休养康复期间,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对于ICU病人所需的护理,不应简单定义为医学护理,还应包含生活护理,医学护理由医疗机构提供,家属或者护工所提供的就是生活护理。在ICU病房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承担的不仅包括监测治疗等医学护理,也需要承担患者的生活护理如洗头、洗脚、床上擦浴、清理排泄物等等,但这并不等于ICU的治疗费用已经包括全部的护理费。如大部分法院判决所认为的,受害人在ICU病房住院期间,家属虽然无法参与直接参与受害人的生活护理,但家属的陪护是人类亲情之使然,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家属虽被隔离在病房外,但不可避免地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中去,如缴费、交材料、签署手术文件等,一旦出现危急情况,医院亦会直接找家属,因此,家属的陪护是完全有必要的,故护理费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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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许偲

原标题:《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在重症医学科(ICU)治疗期间,可否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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