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10月17日18时00分,王某某驾驶无牌号四轮低速电动车与行人魏某某相撞,致魏某某受伤,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魏某某的伤情为七级伤残,外伤参与度45%-55%。
审理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侵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考虑外伤参与度应基于受害人原发性疾病等自身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确定。根据鉴定报告,魏某某在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退行性病变等原发性病变基础上,导致颈部脊髓损伤,目前遗留左侧机体肌力四级评定为七级伤残,外伤参与度为45%-55%。
魏某某的自身体质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发性疾病和外力均系造成涉案损害后果的原因,此种情况下,不考虑外伤参与度由侵权人就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故计算魏某某残疾赔偿金时应考虑外伤参与度,结合鉴定意见及已生效判决意见,酌定外伤参与度50%。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是否考虑外伤参与度应区分受害人自身体质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若仅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自身体质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若侵权行为不存在,受害人就不会基于自身体质而发生相应的损害后果,此种情况下,不应考虑外伤参与度。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中的受害人显然属于这一情形。受害人年老骨质疏松虽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年老骨质疏松属于正常的机体老化现象,若非侵权行为的存在,基于自身骨质疏松的体质不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不应考虑外伤参与度。
而若受害人的自身体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外伤和原发性疾病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此种情况下,不考虑外伤参与度由侵权人就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显失公平。
根据原因力理论,侵权人应当仅就与侵权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受害人存在过错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和基于受害人自身体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考虑外伤参与度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的适用需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受害人自身体质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被害人自身体质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不应因自身体质与损害后果存在客观影响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后者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损害后果存在多个法律上的原因时,侵权人应当仅就其原因力造成的相应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考虑外伤参与度系基于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而非基于被害人的过错而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李俊青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否考虑外伤参与度——魏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