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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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3 17:33:00

年10月4日,江苏的商女士陪护重病母亲,搭乘医院医院治疗。路上发生了意外,因为避让行人,救护车急刹车,车内的商女士被惯性抛起撞到护栏后摔落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医院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商女士的母医院处住院治疗。年10月3日,因商女士的母亲病情严重、医院救治,医院于年10月4日安排驾驶员刘某驾驶救护车,医院抢救治疗。因陪护需要,商女士也乘坐该救护车一同前往徐州。

途中,救护车因避让行人采取紧急制动,商女士被惯性抛起撞到护栏后摔落受伤。后商女士住院治疗天,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

经鉴定认为,商女士原有的颈椎病,颈椎椎管狭窄与本次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大小为同等原因,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商女士起诉后,医院辩称,该医院驾驶员为躲避行人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导致车内陪同人员原告受伤,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商女士作为陪同人员乘坐该救护车应对自身的安全进行防护,但商女士没有系安全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本次事故仅是诱因,不清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医院工作人员在运送病人及原告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商女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商女士在乘坐车辆时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导致在紧急制动时被抛出受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另外,商女士自身本就存在多处颈椎间盘突出与椎管狭窄,颈椎缺乏正常的解剖结构,对颈部的保护功能弱于常人,颈部对外力的耐受性较差,使其在遭受外力作用时较正常人易造成椎管内的脊髓损伤。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虽然鉴定意见认为商女士自身病情与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原因的因果关系,但这仅应限于损害后果方面,至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医院未有将乘车人员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后果等因素,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商女士9.5万余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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