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执业护士到x医院参加工作。年6月8日中午,被害人吴某1因颈部疼痛到x医院就诊,被告人吴某某对吴某1颈部进行按摩检查后,开具了包括当归、黄瑞香、利某、维生素B1四种药物的处方,并在吴某1颈部后方进行注射。后进行按摩、电疗,吴某某又开具上述处方,再次在吴某1颈部后方进行注射,后吴某1出现肢体麻木,当日下午吴某1出现四肢瘫痪症状。
当日22时30分,吴某1到x医院就诊,入院、出院均诊断为颈脊髓损伤(完全性)。年7月12日至9月9日,吴某1在x医院住院,诊断为颈髓病变、四肢瘫。年9月14日至10月2日,吴某1再次在x医院住院,诊断为颈髓脱髓鞘病变。
年10月1日,吴某某及其所在的x医院与吴某1达成调解协议。经鉴定,其损伤构成重伤一级、Ⅰ级伤残;责任程度(参与度)为50-60%。后,于年9月11日死亡。
二.鉴定意见
x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吴某1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根据损伤检验,综合分析认为吴某1的损伤事实存在,其损伤为颈脊髓损伤,造成高位截瘫,其损伤构成重伤一级、Ⅰ级伤残。根据检验,结合案情调查分析,吴某1因颈部疾病治疗,在其过程中可以形成高位截瘫。
三.被告人供述
年他到x医院工作,年他自学中医学,通过入门学科考试,还有四门他就能拿到中医师证,由于当时他的家庭情况,他放弃了考证。x医院对他开处方知情。因为他家祖传中医,像他这种身份的人,在县乡镇卫生院开处方很普遍。年底他到针灸科时就开始给病人开处方,x医院默许他开处方。年执业医师相关法律颁布以后,他继续开处方,x医院没制止过。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吴某1陈述,年阴历6月初8的中午,他跟妻子徐某1一起到门诊室想拍个片子,杨医生(具体叫什么不知道)给他开好单子,他妻子去交钱。当时是吴某某在针灸科坐诊,吴某某是他本家二哥,他把情况跟吴某某说了,吴某某问他哪里疼,他说颈部疼,吴某某用手给他摸了摸后,给他开了张处方,说需要给他打一针,他也同意了。
吴某某拿着处方去拿药,配好药后,对着他的颈部打了一针,打完针后又对他的颈部做电疗。他还是感觉疼,吴某某又给他开了张处方。这时候他妻子到了针灸科,吴某某把处方给他妻子去拿药,他妻子拿回来药后,吴某某自己配完后又对着他的颈部打了一针,吴某某刚拔出来针,他就扑倒在地上,浑身不能动了。吴某某把他带到拍片室给他拍片,接着又叫车把他送到x医院治疗。
后来又到x医院就诊仍未见好转,一直到现在他仍瘫痪在床。因为他跟吴某某有亲戚关系,吴某某找到了丁某华律师跟他调解。年的一天,他们达成调解协议,由医方一次性支付他所有费用一共47万元,这47万包括以前治疗花的钱,调解协议是他家老二吴某3武签的字。
五.证人证言
证人鲁某1(x医院副院长)证言,年她到x医院工作的时候,吴某某就在理疗室工作。吴某某有护士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推拿、按摩、药物熏蒸等工作,但是吴某某没有中医方面的执业证书,不能给患者针灸。护士能够从事打针、输液等护理工作,不能开具处方。
因为吴某某没有医师资格证,医院按规定不让他开处方,但有时候他开处方,药房也给发药。吴某某自年到x医院工作以来(接替其父亲),因祖传中医,一直从事中医和针灸理疗方面的工作。吴某某在国医堂工作不属于个人承办,是卫生院分配的岗位。
六.行政意见
x县卫生局医政科于年1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询,无吴某某的任何执业信息。经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被告人吴某某为执业护士,护士证书号码:。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业护士无处方权。
七.民事赔偿
调解协议书证实吴某1及其近亲属(甲方)与x医院(乙方)、吴某某(丙方)于年10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乙方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
八.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其中致吴某1损伤构成重伤一级、1级伤残,被告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及x医院与被害人吴某1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吴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高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九.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