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缘由(据新法制报报道):
11岁的小娟因为三年前在学校的一次意外事件瘫痪,在经过三年的治疗后还是未能站起来。今年9月换了一所学校就读,但只能每天坐在轮椅上,由已经许久没有上班的爸爸陪伴上学。
三年前正好是小娟8岁生日的那天,因为在班上带读拼音多读了一遍,班干部按照之前班主任立的“规矩”,要求小娟在教室讲台做10个俯卧撑。小娟勉强做了几个后,有班干部说没做好,动作不规范,要求重做。于是小娟咬着牙又做了几个,最终感到腰部剧痛趴在地上难以起身。没想到从此之后再也没能自己站立起来。医院辗转治疗,医院给出了“瘫痪”的诊断证明。三年来,小娟中断了学业,各种治疗已经花去了40多万,爸爸丢下了工作陪她各地求医,还欠下了20多万的外债。而未来等着她的是每年不菲的康复护理费用。
司法鉴定认为小娟的瘫痪系做俯卧撑所引起: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结论为:“本例从生物力学、损伤机脊髓损伤并致目前双下肢瘫痪等后果,被鉴定人小琪脊髓损伤与做俯卧撑之间关系密切,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定为96%~%。”
事件发展:
学校从出事至今陆陆续续赔偿了6万多元,与小娟的治疗费用及后期康复费用相差悬殊。年8月31日,小娟父母在多次和校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萍乡市湘东区教育局、腊市镇中心学校、腊市镇明塘小学告上了法庭。在民事起诉书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人民币.38元。“这个赔偿金额包括前期已用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后续的护理治疗费、康复费和辅助器具等多项费用。”今年法院已经两次开庭,但暂未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该承担承担责任。而小娟父母提出的万赔偿金虽然感觉是天价,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当然,具体的金额法院会根据相关的证据以及平衡类似案件的赔偿标准而定。我们主要讨论责任问题。
如何判断本案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我们看到,起诉状中被告有三方,是以学校为侵权方,将该学校的直接管理单位以及当地教委列为共同被告。其实,在类似侵权案件中,我们需要考虑具体与整体事件有关各方的责任。在本案中,现场当事人就有其他参与的同学,以及背后制定处罚规则的班主任。不过因为事件发生在学校,老师作为学校聘用人员,因为工作上的关系导致的问题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故老师制定的处罚措施是否违规都是由学校一并担责。那其他现场要求小娟做俯卧撑的同学是否需要担责呢?
首先,我们要判断“罚做俯卧撑”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知识,侵权行为按照行为,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判断。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可以看出正是罚做俯卧撑的行为导致了瘫痪的结果,其实现在需要判断的仅仅是“过错”。即在本次事件中,老师(代表学校)罚做俯卧撑的行为是否是一种法律所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体罚行为”,而相关班干部是否存在另外的过错。
很明显,这是一种体罚。字面意思上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所以对少年儿童所实施的如罚站、罚跪、鞭打、蹲马步、操场蛙跳、不让吃饭等,也包括“罚做俯卧撑”均是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规定一旦证明违法,学校难脱其咎。
而当时其他班干部是按照班主任的规定执行,除了要求小娟罚做俯卧撑和重做外,并未施加额外的行为,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由其实施的“罚做俯卧撑”的行为应视为班主任“教唆”或者代执行行为。
有人提出,可能小娟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才导致事件的发生。但在法律判断侵权责任中,一般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并不能理所当然的阻却侵权责任。比如你轻轻推一个老人,结果老人家摔成骨折瘫痪了,你就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你辩解说随便推个年轻人一点事都没有,不知道老人这么不经摔,说这是老人的责任。有用吗?没有用的,法律只认可是否是你实施了推的侵权行为,你的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坏发生,而对方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你就得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人看法,本案学校承担责任跑不了的,判赔多赔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