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源鉴定提醒您:
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致残程度等级时应遵循该标准总则4.2条,即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评定。
可在损伤后1~3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以组织器官形态结构改变作为鉴定依据,不涉及功能障碍的伤残情况,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折断或脱落,椎体骨折无脊髓损伤表现等。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面部或体表瘢痕,椎体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肢体骨折未手术且骨折趋于愈合,肢体骨折行内固定术治疗后愈合良好,视觉、听觉、平衡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残疾情况,主要包括面部色素改变、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脊髓损伤后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肢体瘫痪、语言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胸腹腔脏器损伤后遗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况
外伤性癫痫,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骨折不愈合骨不连等。
鉴定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一)受伤的所有医疗材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如果有),影像学资料(尤其是伤时的),如果因本次受伤多次住院的,则每次住院的上述资料都应该准备好。
(二)相应部门的委托书,如果是双方共同委托的,共同出具委托并签名或盖章。
(三)伤者的身份证明。
(四)如果是交通事故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委托书和影像学片子外,其他全部准备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