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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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意外,兴化女童被判赔偿20多万,近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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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意外,兴化女童被判赔偿20多万,近日结果反转…

年12月15日一群孩子正在兴化某舞蹈中心练习舞蹈当时年仅5岁的学员小季为了帮助同学小丁起身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事发后好心办坏事的小季连同监护人被受伤的小丁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一场意外导致悲剧发生当天舞蹈课上共有19名平均年龄为5周岁的学员,老师认为除3名学员(含小季)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的小季发现后,走到小丁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而此时,教室内唯一一名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人,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图片仅为示意,与本文无关在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后不久,舞蹈课下课,当小丁母亲走进教室,帮她穿衣服时,小丁疼得哭了起来。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家医院进行检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一审判决: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赔偿20余万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丁、小季所在的舞蹈班学员大都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专业培训,但学员毕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腰作为危险的舞蹈训练动作,在完成该动作时应有成年人在旁看护和扶助。但事发时,该舞蹈中心对19名幼儿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以致不能保证所有幼儿均在老师可控范围之内,当小季拉起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致小丁背部着地时,舞蹈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及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故某舞蹈中心未能尽到完全的安全防护义务,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季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基本认知能力,但是其拉起小丁撑在地上双臂的行为直接导致小丁的损伤后果,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小季的监护人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小季及其监护人对小丁的损伤应承担10%的责任,合计人民币计.7元。二审改判:小季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季、小丁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小季作为小丁舞蹈班的同学,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年4月27日,泰州中院依法判决,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元,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认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保护和鼓励这一善举。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新闻加点料:泰州法院全省率先提出“强制亲职教育”在“6?1”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5月28日上午泰州中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保障白皮书。随着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件不断发生,绝大多数案件均存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为此,中院联合妇联和教育局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委托照护制度等法律法规,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关于开展“失职父母强制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督促和引导父母依法、全面和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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