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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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家暴跳楼逃生致瘫痪,起诉离婚却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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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事件背景和事件经过:刘女士的丈夫窦某长期赌博,直到有一次输了50多万,刘女士在得知情况后与窦某大吵一架,窦某恼羞成怒动手打了她,这成为家暴的开端,窦某此后多次家暴,前几次刘女士未报警并原谅了窦某。

年的8月13日,在当事人自家服装店面内,窦某再次因赌博家暴刘女士。几天前,窦某在外面赌博的时候,被其母当着许多人的面骂了一顿,这让窦某觉得很没面子。一起赌博的人也不愿意再带着窦某玩,害怕被连带着骂一顿。这让窦某很恼火,认为是刘女士在告状,告诉了自己母亲赌博地点,便打电话给刘女士进行辱骂,还扬言要打死她,刘女士就在娘家躲了几天,没想到还是没逃过。

窦某进到店内后,将门反锁,并抢走了刘女士的手机,在一楼殴打刘女士至左眼框骨折且接近昏厥状态,刘女士曾试图逃跑,被男方抓回来后拖到2楼继续殴打,男方再次声称要打死刘女士,刘女士为逃生从二楼跳下,致全身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脊髓损伤,窦某当场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路人医院。目前,刘女士已住院治疗11个月,外出时需要坐轮椅,在室内可以勉强拄拐行走。

刘女士进行伤情鉴定,第一次鉴定结果为左眼框构成轻伤一级,已刑事立案;其他部位的骨折和损伤,被派出所鉴定为跳楼所致。对此,刘女士申请复议重新鉴定,被告知只允许鉴定左眼,不允许鉴定其他部位。此外,刘女士称“民警告知,她的行为属于自杀行为,丈夫窦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年6月8日,刘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年7月14日第一次开庭后,刘女士被法院告知双方意见不合,男方不愿离婚希望调解,加上家暴事实不确定,所以决定对两人进行调解,并且需要等到和刑事案件一起宣判,刘女士无法接受,正申请二次开庭。

在此期间,刘女士表示自己曾被公婆(即窦某父母)威胁:如果不和解,窦某因刘女士起诉而坐牢,窦某出狱后要杀掉刘女士一家,包括双方的孩子。

目前,检察院已经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刘女士并未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当事双方需要经过调解,目前诉前调解已经结束,刘女士诉讼离婚案和窦某故意伤害案两起案件均由当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最新进展:当地法院已联系刘女士重新提交因遭窦某某故意伤害的伤情鉴定报告以及殴打监控视频,将尽快做出离婚诉讼的判决,而刘女士也表示“不会再次开庭,很快就会出判决。”

好,了解完毕。通过上述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怀疑很多媒体所谓的“女子不堪家暴跳楼,事发一年仍没能离成婚”在有意暗示、诱导读者?歪曲事实?

首先,虽然事件发生在去年8月份,但刘女士是今年6月8号提起的离婚诉讼,距现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何来的“一年仍没能离成婚”?

其次,严格来说这起离婚案仍未结案,无论是之前的“和刑事案件一起宣判”还是后续的“重新提交伤情鉴定报告以及殴打监控视频,尽快做出离婚诉讼的判决”,都可以看出离婚案未宣判,怎么就能说是“没离成婚”?

玩这种文字游戏,搞这种心理暗示,难怪很多人都斥责现在的媒体没有底线,依笔者意见,最大的问题就出在部分无良媒体身上。

不过,关于“家暴事实不清”和“调解”这两点,确实有待商榷和讨论,我们请专业的婚姻律师来发表一下观点:

1.实施家庭暴力,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离婚诉讼因涉及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一旦解除难以恢复,因此法院在审理时需谨慎,以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而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的家庭暴力,需要有证据证明,包括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病例、诊断证明等等。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法院还需要审核家庭暴力发生的动因,由此才能判断是否因暴力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在有监控录像和伤情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家暴事实不清”,需要提供更多的司法解释或出具新的意见,才好平息外界的质疑。

2.调解,法院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如果刘女士不同意调解,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二次开庭审理或者直接宣判。而不应该依据男方单方意愿就组织双方调解。法院是否真的组织双方调解了,以及刘女士针对调解的意见,尚不清楚,不能仅依据片面内容就认定法院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3.至于法院表示要等到下次和刑事案件一起宣判,这也是可以的。因为刘女士确实是自行从二楼跳下,这一举动直接导致了她现有的伤情。而她的伤情能否与男方家暴相联系,法院恐难以依据当事人的证据加以判断。而此时男方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最后判决男方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依据此判决,认定其家暴行为便没有争议。因此法院等待刑事判决作出后再行判决,也是为了作出严谨、审慎的裁判。

4.刘女士跳楼摔伤,丈夫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本身已经涉嫌不作为犯罪。

5.至于离婚的可能性,在最新进展中,法院同意刘女士重新鉴定伤情,并要求提供殴打监控视频,以及刘女士表示“不会再次开庭,很快就会出判决”,似乎透露出某些信息。

对刘女士的遭遇表示遗憾与同情,作为法律工作者,看待问题更应该全面,不仅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还应该深究法官究竟为何如此裁判,避免以偏概全作出价值或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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