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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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同事顺风车撞树致截瘫,家属向车主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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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顺水人情”“能帮一把是一把”这些观念已经深扎在我们的骨子里,对于自己的朋友或者是熟人,我们向来不吝啬伸手相助,有时候做个顺水人情就能迎来皆大欢喜的场面,大家都不亏,生活也能够更加有人情味。

但是“顺手人情”做好了是皆大欢喜,没做好就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新疆霍城县发生的这起案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女子搭同事顺风车撞树致截瘫,家属向车主索赔万,法院判了。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

董某和王女士两人都是霍城县某所学校的老师,两人住得不远,平时关系也较好,所以下班之后也经常串门或者一起闲聊,有时候一起回家王女士也会开车顺便带董某回去,至于车费,董某有时候会象征性地给一点,大部分时候王女士都不会收钱。

年12月6号,新疆已经处于极其寒冷的状态,部分路面已经结冰,没结冰的地方也基本都有了一层厚厚的雪,好在清洁工人常进行清扫,所以车辆勉强还能够通行。

王女士已经行车几年,自问技术还算过关,所以觉得只要小心就能顺利到达学校,董某早就约好了坐她的车一起上班,两人在7点多顺利见面。

当车辆行驶到霍城县国道线76km+m处时,意外发生了,由于路面已经结冰,而王女士对这种路况又缺乏经验,所以在意识到车辆已经打滑的时候她慌乱之间进行了急刹车,这种做法导致的后果是车辆完全失控,最后撞向了路边的一棵大树。

董某坐在副驾驶座,受到的撞击程度比王女士要重,所以她最后受的伤也比王女士严重,而王女士的车辆已经处于报废边缘。

拨打求救电话之后,董某和王医院,董某的伤势严重,系创伤性休克,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寰区关节半脱位,左侧额部皮肤裂伤,代谢性酸中毒,脑挫裂伤,胸2、3棘突骨折,肋骨骨折。

根据司法鉴定所给出的鉴定结果,她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这一场车祸给董某带来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在病情稳定之后,她和家人一起整理了资料和证据,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余万元。

王女士对此表示十分难以接受,认为自己本就是好心让董某坐顺风车,坐车的时候不出钱,出事了却要她进行赔偿,所以她并不愿意承担责任,后来意识到责任无可逃脱,便希望减轻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王女士确实造成了侵权,那么她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所难免的事情,如果她的行为与董某截瘫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则不算侵权,不需要承担责任。

客观来看,董某是在乘坐王女士的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赶往现场之后判定王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董某只是乘坐,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王女士也应当对董某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这时候认为董某是无偿坐车,所以应当减轻她的赔偿责任;其次便是不应当由她来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毕竟这属于意外事件,不是她成心伤害董某,而且霍城社保局已经判定她们两人都属于工伤,所以教育系统已经为其捐款75万余元,王女士由此认为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填平原则”再次减轻。

法院在审理之后,发现董某与她之间已经有过转账记录,所以不能认定为董某是无偿乘车,而教育系统的捐款与王女士的侵权责任之间并没有关系,她并不能因此减轻赔偿责任。

王女士所说的“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她认为自己给董某造成的损害是固定的,应当赔偿的数额也是固定的,既然教育系统已经捐款了75万元,自己就应当相应地减少75万元的赔偿,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法院综合所有情况之后进行审理,判定王女士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判处她向董某赔偿.69万元。

而王女士的车还买了车险,所以保险公司也应当向董某赔偿元,此案告结。

王女士觉得自己十分憋屈,好心带同事上班还给自己带来了官司,甚至让自己背上多万元的债务,但是交通事务确实是她的全责,所以这场事故带来的损害也应当由她来承担,作出赔偿也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从情理来看,她的确憋屈,但是“顺水人情”本来就不是容易做的事情,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做得每一件事情可能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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